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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買賣起糾紛 法官調解化干戈

   2019-12-06 正北方網5930
核心提示:近日,磴口縣法院審結了一起農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某農機銷售公司因被告周某拒不給付剩余農機尾款而與其產生了糾紛,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周某履行了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將剩余款項給付原告某農機銷售公司,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近日,磴口縣法院審結了一起農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某農機銷售公司因被告周某拒不給付剩余農機尾款而與其產生了糾紛,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周某履行了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將剩余款項給付原告某農機銷售公司,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2017年,周某在某農機銷售公司處購買了一臺農用拖拉機,雙方簽訂了《賒銷合同》。合同約定拖拉機價款為47500元,周某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貨款;如果周某不按本合同規(guī)定時間付款的,將承擔違約金及利息。合同簽訂后,某農機銷售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拖拉機,周某當場支付了34500元,剩余13000元未給付,由周某向某農機銷售公司出具了欠條一份。后周某以未領取到農資補貼款為由,拒不給付農機尾款,故某農機銷售公司將周某告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某農機銷售公司與周某之間的買賣拖拉機事實清楚,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農機銷售公司向農戶交付拖拉機后,農戶應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貨款。經了解,農戶因為未及時辦理農機補貼手續(xù),延遲領取補貼款,所以在沒有領取到農機款的情況下拒絕向某農機銷售公司支付剩余貨款。法官向農戶詳細講解了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告知農戶領取的農機補貼款是政府對農戶的一種政策性補貼,不能以補貼款未領取為由拒絕支付下欠的貨款。同時法官通過調解,某農機銷售公司同意放棄由周某承擔違約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至此,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被告主動履行了給付貨款的義務。 

 
標簽: 農機 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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