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轉發(fā)農業(yè)部關于處理陜西省漢中東方機械公司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川省農業(yè)廳關于轉發(fā)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處理陜西省漢中東方機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yè)(農牧、農機)局(委):
現(xiàn)將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處理陜西省漢中東方機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農辦機【2015】15號)轉發(fā)你們,同時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貫徹執(zhí)行。
我省涉及銷售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的眉山市、資陽市、廣元市、甘孜州及其相關縣(市、區(qū))要按照農業(yè)部文件要求,按不超過平均銷售價格30%的比例重新測定補貼額。對已辦理補貼手續(xù)、但尚未領取補貼的購機農戶,原則上以新測定的補貼額兌付補貼;農戶選擇退機的,應當允許,產銷企業(yè)須退還農戶購機全款;對已按原補貼額兌付的補貼資金,要核算出與新測定補貼額的差額,該差額部分由陜西省漢中東方機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中東方公司”)及其經銷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退還到縣級財政,經銷商不能退還的由漢中東方公司負最終責任,并在一年內全部退還。
相關市(州)、縣(市、區(qū))要責成漢中東方公司及其經銷商積極處理好有關問題、按時退還財政資金,并將已執(zhí)行情況逐級報送到廳農機化發(fā)展處。
各級農業(yè)(農機)部門要引以為戒,密切跟蹤市場供需及價格變化情況,對補貼額過高的機具要時間采取措施,確保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
附件: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處理陜西省漢中東方機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川省農業(yè)廳
2015年6月26日
附件:
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處理陜西省漢中東方機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購置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農辦機[2015]1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機(農業(yè)、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2014年9月份以來,我部先后收到四川、重慶等地購機農戶和農機經銷商的多起舉報,反映陜西省漢中東方機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中東方公司)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銷售價格虛高、補貼額度過高等問題。我部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有關省份農機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經四川、重慶等省(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調查,舉報所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為嚴厲打擊擾亂補貼機具市場行為,我部農機化司于2014年12月5日發(fā)出通知,暫停了漢中東方公司所有農機產品的補貼程序。之后我部繼續(xù)組織有關省份農機化主管部門和單位進行深入調查,約談漢中東方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專家組赴四川對農戶所購機具做現(xiàn)場查驗?,F(xiàn)場查驗情況表明,農戶所購機具與其所依據(jù)的推廣鑒定報告主要技術參數(shù)一致。
綜合有關調查情況,漢中東方公司在參與執(zhí)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中存在如下主要問題:一是在申請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推廣鑒定、申報支持推廣目錄工作中存在型號填寫失誤、公示期間也未認真核對等問題,嚴重干擾了補貼政策的順利實施。二是補貼額是按照不高于該檔所有產品近年平均價格的30%測定,同類同檔但不同企業(yè)產品的補貼比例有的較30%高一些,有的低一些,均屬正常;但漢中東方公司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在湖北、重慶、四川、云南等省(市)的銷售價格等同或略高于甚至低于該檔產品補貼額,該公司及其經銷商明知其產品補貼比例畸高、違反政策,不主動報告主管部門,卻采取虛開發(fā)票等方式以圖不當獲利,缺乏基本誠信。
為切實維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嚴肅性,維護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huán)境,根據(jù)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在范圍內取消漢中東方公司6CFC-25A型茶葉風選機補貼資格。
二、請湖北、重慶、四川、云南等省(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認真組織調查核實該機具平均銷售價格,按不超過30%的比例重新測定補貼額。對已辦理補貼手續(xù)、但尚未領取補貼的購機農戶,原則上以新測定的補貼額兌付補貼,漢中東方公司及相關經銷商要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農戶選擇退機的,應當允許,產銷企業(yè)須退還農戶購機全款。對已按原補貼額兌付的補貼資金,要核算出與新測定補貼額的差額,該差額部分由漢中東方公司及其經銷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退還到地方財政,經銷商不能退還的由漢中東方公司負最終責任,并在一年內全部退還。漢中東方公司向有關省農機化主管部門作出資金退還承諾后,可恢復該公司其他農機產品的補貼程序。
三、責令漢中東方公司對其在參與執(zhí)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中暴露出的不規(guī)范、不誠信等問題進行整改,組織其經銷商做好資金退還工作。有關省份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管理,對不積極退還資金、甚至煽動組織購機農戶上訪的經銷商,可暫停、取消其補貼機具經銷資格,列入“黑名單”,必要時應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四、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機企業(yè)在參與執(zhí)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中不規(guī)范、不誠信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如發(fā)現(xiàn)涉嫌違規(guī),應及時按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要進一步加強對補貼銷售數(shù)據(jù)異常機具的監(jiān)管,力爭將問題在萌芽狀態(tài)。要進一步健全補貼額分省確定和動態(tài)調整管理機制,使補貼額確定更加科學合理、符合實際。
各相關省(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將漢中東方公司及其經銷商退還資金情況及時報送我部農機化司。自發(fā)文之日起一年內,如漢中東方公司未完全履行資金退還義務,我部將視情況采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農業(yè)部辦公廳
2015年6月11日
新聞來源地址:http://www.s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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